信用卡欠3.1万元,13年后要还40万元?银行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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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前忘记还信用卡3.1万元,如今欠款金额增至40万元!四川的赵先生最近因为这事十分郁闷,不知如何是好。

赵先生向记者介绍,13年前,他先后在当事银行自贡分行、内江分行各办理了一张信用卡用于消费。此后,赵先生于2010年出国留学,就忘了还这两张信用卡合计3.1万余元的欠款。

赵先生称,自从2013年回国至今,始终没有收到银行发来的催款通知,也没接到法院的传票,直到2019年他才想起有信用卡欠钱没还的事。当时看到本金加利息欠款总额已累计到20多万元,他对利息计算方法有疑问,与银行沟通后无果,遂打消了还款念头。

今年9月,根据赵先生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的最新结果显示,截至2023年10月,两张当事银行信用卡欠款总额已达40.7万余元,额度依然为5万元。

赵先生再也坐不住了,希望与银行厘清利息的计算方法,并愿意在合理合法范围内偿还欠款。

除去本金3.1万余元和0.3万元的滞纳金(费用),剩余37万余元利息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记者从赵先生提供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上看到,内江市市中区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判决书中载明,法院认定原告的催收记录一份,证明原告采用电话等方式多次向被告催收欠款的事实。该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法院予以采信。赵先生作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

判决书显示:

1、判令被告(赵先生)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3350.88元,从2015年7月17日起至还清时止的利息、滞纳金;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原告提出,被告使用该信用卡消费后,未按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还款,截止到2015年10月12日,被告已累计欠款本息合计66034.54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还款。

法院依法判决赵先生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本金23350余元,并按约定的标准支付从2015年7月1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和滞纳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赵先生向记者提供了两份他在当事银行自贡分行和内江分行手抄下来的逾期信息。自贡分行信用卡:截至2023年9月25日,欠款129180余元,逾期4760天,其中本金8020.30元,利息119600.93元,费用1558.81元。根据逾期天数推算,逾期起始日期或为201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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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张卡的逾期情况(受访者供图)

内江分行信用卡:逾期4783天,本金23349.88元,利息250851.97元,滞纳金1746.89元。据上述金额合计,欠款应为275948.74元;没有截止日期。

其中一张卡的逾期情况(受访者供图)

对于此事,当事银行省级分行信用卡业务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赵先生发生逾期以来,银行根据《信用卡申请表》预留的电话及家庭、单位地址等信息,通过寄送账单、短信、电话、上门等形式联系,累计超500次。

2016年起,其预留手机号码无法接通,前往其住所与工作单位,均未见到本人。同年,内江分行对赵先生的信用卡逾期问题提起了诉讼,他未到庭;自贡分行因赵先生的情况没有达到条件,所以没有起诉。

该负责人表示,客户欠款金额由欠款额、利息(日利率万分之五)、违约金(当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构成。针对客户欠款问题,银行会根据具体金额来选择持续联系客户归还欠款或者提起司法催收等不同处理方式。

目前,银行方面已与客户赵先生就还款事项达成一致,通过司法流程协商解决。

银行方面提醒:信用卡客户在办卡及用卡过程中,如对于申办条件、信用额度、账单金额、还款明细等存在疑问,可前往任意网点或拨打客服热线,由专人协助解决问题。

来源:成都商报

编辑 吴怡漪 责编 李耿光 校审 谭录岗

监制 吴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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